沈阳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执4587号

申请执行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79838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4执45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薪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