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180号
原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法定代表人:罗英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铭,系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侨,系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姜荐凡,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参,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虹,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横琴)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一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彦艳
人民陪审员 王 阳
人民陪审员 张 烈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