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
区。
被执行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
沈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
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4执恢29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di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
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