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 区。 被执行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 沈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 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4执恢29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di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 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