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民申1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1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工作地点是由被申请人指定的,是否在公司经营场所与***为公司劳动无关。***的工作、休息时间遵守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由被申请人安排。2、***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和指派,为其从事捆玉米秆的工作。捆玉米秆是否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举证责任主体应为被申请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系农民,不存在50岁或55岁退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只要有劳动能力,就要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及家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农民满50岁或55岁及以上的,就不具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中规定的参与劳动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第10号批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另,由该批复可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仍然属于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上诉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答辩意见、上诉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