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766号
申请人: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南、辽河南路东201-3-313。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巍,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阳,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京地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南树村。
法定代表人:闫雪萍,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京地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京地得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京地得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盘锦坤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