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开原市易华宣苗圃、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7135号
原告:开原市易***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上肥镇代庄子村一组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0Y8E0K32。
经营者: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750757483P。
法定代表人:王孝岩。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1594142072R。
法定代表人:孟惊。
原告开原市易***圃诉被告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开原市易***圃诉请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因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较多债务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为票据纠纷,属于上述通知移送范围内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永波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