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顺永诚不锈钢金属加工厂与沈阳**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3596号
原告:沈阳市顺永诚不锈钢金属加工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32号(107室)。
投资人:刘志波,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岩,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顺永诚不锈钢金属加工厂诉被告沈阳**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沈阳市顺永诚不锈钢金属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顺永诚不锈钢金属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尚可
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