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红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辽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铁岭红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17号
原告:高龙延,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辽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红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龙延诉被告***、被告沈阳辽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岭红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龙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7.3元,减半收取3223.65元,由原告高龙延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