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红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铁岭红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2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红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铁岭红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爱顿国际城(二期)园区内种植施工资质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效力如何,是否存在法定合同解除事由。另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爱顿国际城(二期)园区内种植施工合同》,对爱顿国际城(二期)园区内种植施工工程内容进行约定,****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种植施工合同的相对人是本案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应对上述问题认真审查后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上诉人***预交)退回给上诉人***。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 畅 书 记 员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