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华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与铁岭市华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82民初2022号
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开原市八宝镇大湾村。
法定代表人:都兴东。
被告:铁岭市华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华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