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口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执行人:营口市某有限公司,住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市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辽081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辽0811执恢47号案,终结执行。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继 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