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24民初68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里,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王家镇新村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泽,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C园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琛,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姜 福
人民陪审员  吕志仁
人民陪审员  杨春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景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