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铁岭市银州区柏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王家镇新村路171号(政府办公楼323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龙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赵士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延茹
书 记 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