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8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810228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世文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