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8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810228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世文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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