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4671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48636386,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北侧上品印象邦德街A3栋51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