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138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北侧上品印象邦德街A3栋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48636386。
法定代表人:张运娥,系公司经理。
被告:邓士强,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士强、***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