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642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帆,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48636386。
法定代表人:张运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喜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凡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642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帆,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48636386。
法定代表人:张运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喜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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