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张运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含山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昭关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范中和,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含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管处,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昭关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安。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艾,安徽双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含山县水利局、含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管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悝元
审 判 员 赵丽萍
审 判 员 齐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斌
书 记 员 冯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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