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121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上品印象邦德街A3栋519,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75486363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生,户籍地:淮南市***区,现住淮南市***区。 原告***诉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工资款25万元,利息25000元,合计27.5万元整。违约金从2021年9月1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到款清之日止(本息付清时再扣除25000元利息)。2、代理费26000元由被告支付。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经人介绍,原告到1、2被告处承接周口市高铁片区项目地下车库钢筋工程,截止到2021年1月10日被告欠原告工程、工资款共计662420元,经周口市劳动部门协调后,被告支付了262420元,下欠工程工资款40万元,被告1承诺余下欠款2021年8月底付清。如果逾期,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未付金额的月息1.5%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在被告违约后,原告于2022年2月诉至***区法院后,原被告及担保人再次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在2022年4月底之前支付甲方工程款10万元;2、乙方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将余款25万元付清;3、乙方另外支付甲方25000元作为该笔欠款利息,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4、如乙方未按以上付款计划支付,甲方有权找担保人索要此款;6、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欠工程款全部转入乙方后,立即全款支付给甲方;7、如有一次逾期偿还,甲方可立即起诉,起诉后代理费26000元由被告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专属管辖,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此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拖欠的工程款项与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书,双方因调解书的履行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应属普通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异议成立,此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