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开、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81民初5694号
原告:**开,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杨屯镇。
法定代表人:崔景金,经理。
原告**开与被告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开、被告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景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诉称:1.判令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劳务工资3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开为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的滕州市洪绪镇安泰花园工程提供劳务。2019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拖欠的工资34500元为**开出具欠条一份。**开催要未果,因此成讼。庭审过程中,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在双方进行结算后已向**开支付工资4000元,尚欠**开工资30500元,**开对此不持异议,同意从诉讼请求中将4000元予以扣减。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截至庭审之日,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开工资30500元属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开支付工资3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梁晓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苗 壮
书 记 员 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