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执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镇西村黄大户。
法定代表人:马玲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解灵芝,经理。
被执行人:解灵芝,女。
被执行人:崔洋,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崔洋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东城支行海河小区分理处账户中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