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灵芝、崔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镇西村黄大户。
法定代表人:马玲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3号国贸大厦北裙楼的房屋及支付房屋租金1514590元、违约金740703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73元,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执行费;**名下有汽车一辆(鲁EM),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不申请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8日完成涉案租赁房屋的交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代理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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