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30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