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30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浙江华悦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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