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石岛镇东火塘寨建筑工程公司

荣成市石岛镇东火塘寨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2056号
原告:荣成市石岛镇东火塘寨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548XY,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东火塘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祖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陈业雄,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荣成市石岛镇东火塘寨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荣成市石岛镇东火塘寨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9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员工李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为30天。2019年6月8日,李某在东寨小区工作中,不慎被砖头砸伤,在荣成石岛整骨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诊断为:左足拇趾甲床挫裂伤、左足拇趾软组织裂伤,花医疗费6493.82元。原告赔付李某后,向被告要求赔付时遭拒,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6493.82元、住院补贴540元、误工费3900元,共计10933.82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责任保险纠纷,保险标的为赔偿责任,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伤害的赔偿责任,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且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