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鸿宇硅微粉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25民初405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系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宇硅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茨芭镇傅村。组织机构代码56984762-8
法定代表人魏会峰,任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新华区凌云路北段佳田塞纳城商业城商业街二号佳苑会所五楼7号商铺。机构代码58705864-9
法定代表人候世民,任总经理。
被告魏会峰,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雷国伟,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张延,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南鸿宇硅微粉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魏会峰、雷国伟、张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促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新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