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1255-4号
申请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佳田塞纳城商业街**佳苑会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7058649E.
法定代表人:侯世民,经理。
被执行人:雷国伟,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雷国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豫04民终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形,为了避免诉累,根据延期情况,乙方(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对甲方的工程款进行适当扣减,双方经核算后,同意扣减甲方137万元,从本案的保证金(300万元)中冲抵,剩余乙方下欠甲方163万元;二、丙方(雷国伟)作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自愿对上述第一款约定的债务16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乙方、丙方同意支付163万元的时间节点如下:2020年6月底前,乙方、丙方须向甲方支付53万元,2020年9月底前,乙方、丙方须向甲方支付55万元,2020年12月底前,乙方、丙方须向甲方支付55万元;四、乙方、丙方如有一起违约,甲方可向乙方、丙方主张全部钱款3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乙方、丙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40元,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10元,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50元,减半收取20975元,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75元,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4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雷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8019.12元,已被本院扣划,交付了执行费,另发现被执行人雷国伟名下有位于鲁山县汇源办事处南环路生活小区(名仕花园)内的建筑面积为1633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和位于平顶山市开源路中段东侧广友商厦内的内1层A1036号-1层C032号房(房权证号为:卫东12000806号)和该商厦内1层A1037号房-1层C033号房(房权证号为:卫东12000804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我院查封,但因上述房产均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我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故本院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13日本院通过手机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和律师调查令,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终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相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