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23民初4226号
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国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一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