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23民初4226号
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国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一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