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友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495号
原告:***,又名付卫军,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李永青,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寻保玉,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男,199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李振军,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李善文,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李遥遥,又名李尧尧,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李亚朋,又名李亚鹏,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王消消,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王红星,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王县生,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郁雄伟,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武新合,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以上十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芳,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光,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河南友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
法定代表人:赵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永青、寻保玉、***、李振军、李善文、李遥遥、李亚朋、王消消、王红星、王县生、郁雄伟、武新合与被告***、李新光、河南友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永青、寻保玉、***、李振军、李善文、李遥遥、李亚朋、王消消、王红星、王县生、郁雄伟、武新合于2021年9月1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青、寻保玉、***、李振军、李善文、李遥遥、李亚朋、王消消、王红星、王县生、郁雄伟、武新合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青、寻保玉、***、李振军、李善文、李遥遥、李亚朋、王消消、王红星、王县生、郁雄伟、武新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李永青、寻保玉、***、李振军、李善文、李遥遥、李亚朋、王消消、王红星、王县生、郁雄伟、武新合负担。
审判员  李好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