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5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73-1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被告江苏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原疾病控制中心楼下)。
法定代表人张超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维胜
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
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