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新瑞广告有限公司与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28民初1821号
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新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南路100号万达商住楼第B幢2单元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45733743L。
法定代表人:何文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龙,贵州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22169385A。
法定代表人:白天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新瑞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广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艺园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乾艺园林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与本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瑞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龙、乾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程普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新瑞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0877.5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11月29日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公司将工程名称为“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亭分包项目”分包给原告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对施工地点、工程工期、工程价款等作了相应的约定。原告方完成施工后,于2020年1月14日合同双方进行结算,实际应支付合同款419671元。就结算后,被告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50877.55元暂扣款未支付。
针对新瑞广告公司的诉请,乾艺园林公司辩称,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我们双方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车行入口廊架、岗亭施工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总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迄今为止,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仍未全部完工,故未达双方约定的支付保证金的前提条件。另外,双方在2020年1月14日签署的《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亭分包项目款项结算表》中确认,新瑞广告公司所做的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铝单板的施工工艺有空隙,搭接不规范,没有按照要求作业;2、施工时,喷油漆有空鼓、色差、掉落等现象;3、喷漆时,对我方铺贴的石材造成污染,影响我方景观效果;4、鉴于施工完成后,车行入口门楼存在反复漏水现象,为了避免不再次漏水,所以综合以上问题及分包单位同意,约定在原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待以上问题整改完成,总体验收合格以后支付30000元,如整改不合格或造成其他损失,该金额不予支付。据此,由于新瑞广告公司对确认的上述问题未予整改,也未对此验收,留下的50061.22元(含增加的3万元质保金)应不予支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新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乾艺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新瑞广告公司支付乾艺园林公司违约损失63260.20元。事实和理由:根据我们双方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车行入口廊架、岗亭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该合同第六条第4项约定:乙方(新瑞广告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3%赔偿甲方(乾艺园林公司)损失。新瑞广告公司由于在施工中拖拖拉拉,致使工程逾期至2019年12月30日,逾期达5天时间,按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为421734.67元(含税价)计算,每天12652.04元(421734.67元×3%),5天应为63260.20元(12652.04元×5天),该违约金依法应由新瑞广告公司承担支付给乾艺园林公司。
针对乾艺园林公司的诉请,新瑞广告公司辩称,乾艺园林公司的反诉理由不成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对工期有明确约定,但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地点的恶劣天气,其中低温天气不足七度,影响施工喷漆,就此问题双方进行了协商,得到了乾艺园林公司的准许,且乾艺园林公司未按照合同付款,故导致工程延期,新瑞广告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乾艺园林公司的反诉请求。
新瑞广告公司就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车行入口廊架、岗亭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对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
乾艺园林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及关联性不持异议。
2、《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亭项目分项目验收报告》原件九份,证明在2019年12月30日经乾艺园林公司现场验收,我方工程全验收合格;
乾艺园林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我们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人有验收资格,因此这两个人的签字不代表我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验收报告对验收程序需经过相关单位及我司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视为新瑞广告公司所做工程合格,所以新瑞广告公司所做工程不能视为验收合格。
3、《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停分包项目款项结算表》原件一份,证明在2020年元月乾艺园林公司向新瑞广告公司进行结算,实际应支付419671元,现乾艺园林公司尚欠工程款50877.55元未支付。
乾艺园林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是双方签订的,其金额差值为816.33元,之前在结算的时候是估计的5000元的税费,但是实际税费为4183.67元,因此工程款只有421734.67元,导致留在我方这里的金额只有50061.22元,而不是该表上的金额。
4、天气网站查询的施工地点天气状况一份,证明在施工期间,施工地点出现恶劣天气,影响施工。
乾艺园林公司质证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不予认可。
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六份,证明反诉方每次支付款项均有延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乾艺园林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的付款前提必须经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工程款,但新瑞广告公司所做的工程并未经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所以我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并未存在拖延。
乾艺园林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6、《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整个分包内容包括了该项目的1、2、3、5、6、7、8、9、10号楼,我们主要证明截止目前7、8、9、10号楼的工程至今还未动工,而我们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三次支付的时间是在总项目完工后半年支付,整个工程还有7、8、9、10号楼未动工,所以不符合支付质保金的条件;
新瑞广告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持异议。
7、《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位分包项目款项结算表》一份,证明实体工程款的金额,及新瑞广告公司所做工程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后再行验收;
新瑞广告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结算是乾艺园林公司向我方提供的,故在结算之时,各项款项是已经明确了,并且已注明实际工程款,应当是乾艺园林公司扣除以后我方支付的工程款项。
8、《监理通知单》一份、《照片》五张,证明验收过程中工程还是存在问题;
新瑞广告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持异议,该通知是整改之前下发的,我方在6月30日之前已经完成了整改,整改后现场的验收有乾艺园林公司的人员进行了现场验收,2020年6月30日至今我方并未接到乾艺园林公司的任何通知告知工程整改后仍存在质量问题。
9、《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会议纪要》一份,证明验收过程中工程还是存在问题,在前一次双方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过去一年,说明新瑞广告公司并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新瑞广告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持异议。
10、安顺市老党校项目门头未按时完工图片,证明原告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此照片拍摄时间的认定我们申请了证人伍某出庭作证;
新瑞广告公司质证认为,照片产生的时间无法得知,照片真实性无法判断,此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
11、证人伍某出庭的证言。
新瑞广告公司质证认为,证人证言可信度不高,证人是公司员工,且至今在公司上班,照片内容不能客观全面反映施工地点及内容,是事后保养还是施工清理不能确定,我方认为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对上述证据,本院综合审查后认定如下:对证据1、3、5、6、7、8,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在说理部分进行评析;证据2,该证据均有双方当事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签字,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10、11,能相互印证新瑞广告公司在2019年12月29日仍在施工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但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在说理部分进行评析;证据9,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3月18日,案外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乾艺园林公司签订《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景观绿化工程、雨污水管网、园林小品、水景、亮化、景观给水、生化池、土建工程、铺装(车行道、园路、广场)、慢跑道、景观附属及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等小区市政工程分包给乾艺园林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按主合同工期执行,同时双方还对工程款结算、支付、质量要求、双方责任、竣工验收等等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1月29日,乾艺园林公司与新瑞广告公司签订《车行入口廊架、岗亭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乾艺园林公司)将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亭项目承揽给乙方(新瑞公司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以乾艺园林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工程价款及承包方式:1、车行入口廊架钢结构造型、岗亭材料采购制作安装,合同暂定金额(含税):人民小写:398000.00元,大写:叁拾玖万捌仟元整。2、此价格不包括车行入口廊架基础和施工。3、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的方式执行,最终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价为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一)不含甲方与业主等其他单位部门的施工配合费。水、电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管理费自理。4、材料由乙方负责运抵加工制作场地。5、制作工艺:廊架钢结构造型、岗亭均按施工图施工。工程工期:25天,即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5日。如遇下列条款现象,工期相应顺延(但总的工期顺延不超过2天),甲解决下列事项期间不计算工期。(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或与业主等其他单位部门的施工相关事项未处理好。(2)因土建基础工程或与甲方其他工程项目因交叉施工影响乙方施工的;(3)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1、工程结算方式,材料单价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材料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设计图纸要求的进行计量,工程变更,以现场实际签证并结合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调整的为准。2、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订金50000元(大写伍万整)。第一次支付为乙方工程钢架结构施工完成后,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甲方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金额80%的工程款(订金在第一次支付时扣除)。第二次支付为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甲方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的95%,第三次支付时间,即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总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乙方必须依法向甲方开具支付金额同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竣工验收:l、本工程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验收。如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我方有权拒绝验收,直至整改合格后才进行验收。2、该工程验收时间及质量标准以总项目整体工程验收时间及结果为依据。违约责任:1、甲方根据以上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三天内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2、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若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或提供确实的付款担保,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解决工程款问题。3、付款形式:甲乙双方采取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结算,结算币种为人民币。4、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3%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派驻王林林为驻工地代表,乙方委派刘浩为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设计与施工变更:1、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等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因结合施工工艺所优化变更的材料,已由甲乙双方签字同意认可,并列明在报价清单中。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发现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决定修改意见,乙方按照修改或变更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新瑞广告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2019年12月30日,新瑞广告公司将施工工程交付乾艺园林公司验收。
2020年1月14日,新瑞广告公司与乾艺园林公司签订了《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位分包项目款项结算表》,双方就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亭项目款项进行结算,乾艺园林公司应付工程款及税费合计422551元,扣除生活费2880元,乾艺园林公司实际应付新瑞广告公司工程款419671元。同时,双方结算时还约定暂扣工程价款的5%的质量保证金20877.55元(按合同执行),另因新瑞广告公司施工的工程中存在:1、铝单板的施工工艺有空隙,搭接不规范,没有按照要求作业;2、施工时,喷油漆有空鼓、色差、掉落等现象;3、喷漆时,对我方铺贴的石材造成污染,影响我方景观效效果;4、鉴于施工完成后,车行入口门楼存在反复漏水现象等问题,为了避免不再次漏水,综合以上问题及分包单位同意,双方约定在原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待以上问题整改完成,总体验收合格以后支付30000元,如整改不合格或造成其他损失,该金额不予支付。该30000元质量保证金在工程款中暂扣。双方结算后,乾艺园林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50877.55元(工程价款的5%的质量保证金20877.55元+增加质量保证金3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乾艺园林公司与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与新瑞广告公司签订的《车行入口廊架、岗亭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新瑞广告公司主张乾艺园林公司支付合同款50877.55元的诉讼请求,经庭审查明,该款系双方约定的暂扣的质量保证金,即工程价款的5%的质量保证金20877.55元和增加的质量保证金30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车行入口廊架、岗亭施工合同》及双方结算时的约定,工程价款的5%的质量保证金20877.55元应在总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结合该合同中第五条第2款“该工程验收时间及质量标准以总项目整体工程验收时间及结果为依据”的约定可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总项目应是指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此,新瑞广告公司要求乾艺园林公司支付这部分质量保证金,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支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即总项目(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且已过半年;对于增加的30000元质量保证金,双方在结算时明确约定,待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且总体验收合格以后予以支付,据此,新瑞广告公司要求乾艺园林公司支付这部分质量保证金,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需要其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成并总体验收合格。但在作出判决前,新瑞广告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总项目(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及需要其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并主体验收合格,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新瑞广告公司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乾艺园林公司主张新瑞广告公司逾期完工,要求新瑞广告公司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结合查明的事实,乾艺园林公司与新瑞广告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安顺市城投老党校景观绿化工程车行入口廊架、岗位分包项目款项结算表》,该结算表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双方在进行结算时应就存在违约行为一并进行解决,故即使新瑞广告公司存在工期违约,但乾艺园林公司在结算未要求新瑞广告公司赔偿其逾期完工的违约损失,应视为其放弃了要求新瑞广告公司赔偿其逾期完工的违约损失,因此,对乾艺园林公司的上述反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新瑞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新瑞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绍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熊光云
书记员李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