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2062号
申请人***,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阳明花鸟市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10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00元并支付2014年8月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拖欠的借款利息65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9718元,执行费24497元。以上共计22342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34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2234215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