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467号
原告: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北京卫星制造厂51号楼(卫星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强安港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街道九蟒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强安港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