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1民初107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门农场干部,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门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88869408C,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黑8111民初107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龙门农场一委2号楼4单元402室建筑面积为73.25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黑垦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