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民初107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门农场干部,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门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88869408C,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在龙门农场计财科进场路项目的工程款金额为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龙门农场一委2号楼4**402室,筑面积为73.25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房权证黑垦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供的其名下位于龙门农场一委2号楼4**402室建筑面积为73.25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黑垦字第××号)予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