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46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1号院9号楼2单元5层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闪时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二环支路6号金沙新生活广场北区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涛。
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闪时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州闪时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款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权利人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30日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23日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3月3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2021年4月9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闪时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孟 璐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