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南县舒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汝南县舒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2民初2385号
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1号院9号楼2单元5层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蔡侯路与秦相路交叉口西100米。
负责人:邱博。
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通达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磊。
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项72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安装游泳池设备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供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将约定的游泳池系统水处理设备为被告安装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在经乙方安装完成后应当给付合同总价额的100%,被告仍欠付剩余合同款项7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不予支付,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3日,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甲方)签订驻马店上蔡健身俱乐部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设备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价款经双方协商总价款240000元整,合同签订时,甲方付乙方合同总定金72000元,乙方收款后派技术人员配合工地进行前期的管道安装等工作。机房的主要设备到达现场时,甲方再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50%,即12000元。乙方收款后,进行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再付乙方48000元。合同并对质量要求、质量验收、工程进度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对合同中约定的一套排污系统不再安装,扣除价款7500元。原告按约定完成安装后,被告共支付原告160500元,下余合同款项72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未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设备合同书、照片、转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签订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设备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项7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款项7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汝南县***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晓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