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民终2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溢美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书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其邮寄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9年11月13日开庭,该传票于10月31日由本人签收。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