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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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南浔晶茂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巷新村20幢1**101室店面。
经营者:***,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 8号1户。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浔晶茂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浔晶茂建材商行已收到本院转交的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24710.82元,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南浔晶茂建材商行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