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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于跃商贸有限公司、**市文辞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市于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太平镇平阳寺**旧大队东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文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T2GYE46,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城前镇***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中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QGLH250,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342省道农机加油站东临。 法定代表人:庶同惠。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812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于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文辞商贸有限公司、济宁中琅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中,通过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全部债权。本院认为,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