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124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恒昌吊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恒昌吊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2337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30日将案款主动转至申请人公司账户。至此,***恒昌吊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甘1124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