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48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鑫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3586062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村境内***路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812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金坛鑫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15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