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鑫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3586062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村境内***路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812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金坛鑫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413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3)苏0413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