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2868号之二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812E,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W6XE4J,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金龙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9元、保全费3556元,合计8555元,由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