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812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恒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3P3H1N,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盐港中路69号9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昀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99515592B,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1378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恒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昀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413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恒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昀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恒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昀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3)苏0413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