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1民初2581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索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