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松桃宇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字第002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87号博爱公寓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宇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坪块路。
法定代表人贺宇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松桃宇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宇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宇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