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黔2702执139号
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0)黔27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81.969798万元及相应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6091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10597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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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2022)黔2702执139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