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黔2702执139号 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0)黔27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81.969798万元及相应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6091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10597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 特此通知。 附:(2022)黔2702执139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