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4420号
原告:程宽,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五十岁左右,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程宽与被告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程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用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