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7590号
原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钦,郑州市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阳路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318116R。
法定代表人:桑云霞,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