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7590号
原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钦,郑州市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阳路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318116R。
法定代表人:桑云霞,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