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758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柯,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谷红光,男,约45岁,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阳路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3186116R。
法定代表人:桑会霞,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谷红光、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红娜